首先,我們從我國的相關法律來進壹步了解建築安全事故的責任劃分: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首先需要進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認定,那麽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如何認定呢?筆者通過多年從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實踐,談談對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責任認定和調查的體會和認識,方便同仁探討。
那麽我們來說說建築安全事故責任劃分的基本範疇: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安全責任的設定主要有:行政首長負責制;分級負責制;崗位責任制;技術責任制有四種類型。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的大小,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最後,我們從責任上認定誰對建築安全事故負責:
(壹)建築工程責任主體間事故責任的認定
1,施工單位承擔事故責任。
2、調查事故責任單位。
3、設計單位應承擔事故責任。
4、監理單位應承擔事故責任。
5、施工單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通過以上對建築安全事故責任劃分的系統總結,相關人士對建築安全事故責任劃分有了壹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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