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申請復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有兩種情況可以申請重新鑒定: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並有證據證明其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證據明顯不足的;(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2、壹方當事人委托有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另壹方當事人有足夠的證據反駁。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也不是壹方當事人委托的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當事人無法重新提交證明。《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明年6月65438+10月1起施行。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作出復核結論。審查原則上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但在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集當事人到現場聽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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