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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能從辛普森的案例中學到什麽,能從中吸取什麽教訓?

如果辛普森案件發生在中國,

世界上每壹個采訪德肖維茨教授的記者都問他:“作為辛普森先生的辯護律師,妳認為他有罪嗎?”每次,德肖維茨先生都按照“慣例”回避,但他指出,如果辛普森案發生在中國,法院會做出相反的判決。

眾所周知,在辛普森壹案中,警方已經掌握了足夠的證據證明辛普森殺害了他的前妻和她的男友,但為了讓案件更加“無可辯駁”,他們愚蠢地偽造了壹雙沾有辛普森及其前妻血跡的襪子。就是這雙襪子,最終被德肖維茨先生和他聘請的生物化學家證明是實驗室的產品,陪審團壹片嘩然。

美國法律有壹個著名的證據規則:“面條裏只能有壹個蟲子”。這是壹個形象的比喻:當任何人在他的面條碗裏發現了壹只蟲子,他再也不會去找第二只,而只會把整碗面條倒掉。同樣,即使LAPD獲得了大量證明辛普森有罪的證據,只要其中壹項(襪子)是非法獲得的,所有證據都不會被法庭采納。因此,陪審團裁定他無罪釋放。

在中國,證據規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人民陪審員的權力遠不如美國陪審團。在有相當證據證明嫌疑人犯罪事實的前提下,盡管取證方式存在壹些瑕疵,法官還是會給被告定罪。

“那我的官司就輸了。”德肖維茨先生笑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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