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代位訴訟要具備的條件是:
1,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3.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專屬於債務人。
二、代位訴訟需要的材料:
1.還有債權債務關系,比如借條,合同。
2.債權已到期。
3、債務人與他人的債權關系,並不行使到期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將債務人的債權代位行使給相對人,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