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附相關證據;
2、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後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審理;
4.調解不成,確認關系破裂的,準予離婚。否則不允許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第136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第148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