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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力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行政強制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利用行政強制力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不僅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工作人員。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濫用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法》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這壹規定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濫用行政強制手段,謀取私利,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實踐中,壹些行政機關利用行政強制力為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擅自使用查封、扣押的財物,收取高額查封、扣押費用。這些應該被禁止。為了更好地解決這些問題,《行政強制法》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不得使用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得收取保管費;收支兩條線;利用行政強制力謀取私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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