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並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其他形式的交通發展規劃相協調。
擴展數據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發展公路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證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設、改造、養護並重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促進公路建設。公路建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規定國家鼓勵專用道路用於公共交通。專用公路主要用於公共交通時,經專用公路主管單位申請,或者有關方面申請,專用公路主管單位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改建為省道、縣道、鄉道。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公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