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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民法具有域外效力而民事訴訟法沒有?根本原因是什麽?

法律的屬地效力也稱屬地效力:

指壹國法律的空間效力,即國內立法對其境內的所有人、事、行為都有效。這是國家主權的法律體現,也是各國人權保障的法律體現。屬地效力,即法律規範在其制定機關管轄區域內的效力,包括:1。法律的效力涵蓋制定機關管轄的所有領域。2.法律的效力僅涵蓋頒布機構管轄的某些領域。域外效力,即法律規範在其制定機關管轄範圍之外的效力。通常情況下,法律的效力僅涵蓋頒布機構管轄的部分或全部領域,但也有例外。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條規定:“法律的域外效力也叫屬人效力,是指壹國的法律對該國所有的人都有效,無論是在國境內還是境外,都應當適用。”壹般來說,國內立法既有域內效力,也有域外效力,特別是在自然人的權利和能力方面,要求本國公民或外國公民或位於其領土內的無國籍人士遵守國內法,位於國外的本國人遵守國內法。這樣,壹國法律的域外效力與另壹國法律的域外效力就會產生法律沖突。因此,法律沖突的適用就產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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