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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聯合國法規的後果

壹,

違反國際法後果的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所有國際法範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的、具有強制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例如,日本擅自決定向海洋排放核廢水,其未履行相關通知義務的行為明顯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締約國傾倒汙染物的程序要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任何其他締約國均可啟動相應程序,通過法律手段,包括《公約》第十五部分規定的強制仲裁,要求日本履行《公約》規定的程序性或實質性義務。此外,各國政府還可以要求日本在國際機構框架下成立由各方專家組成的技術聯合工作組,接受國際評估、核查和監督,確保排放入海的核廢水符合日本國內法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制定的安全排放標準,公布具體的核廢水排放計劃,並及時更新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第二,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國家主權平等、不幹涉內政、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人民自決和真誠履行國際義務等原則。

特別說明:

1.內政是指不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與中國境內外發生的事情無關的屬於國內管轄的事務。

2.不使用武力和威脅使用武力的原則並不禁止所有武力行為。壹個國家的自衛行動和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軍事行動是國際法規則所允許的。

3.和平不等於非暴力。壹個國家的自衛行動和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軍事行動也屬於和平解決爭端。

4.民族自決原則本身適用於所有民族,但民族自決原則中的獨立權只嚴格適用於殖民統治下民族的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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