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政府征收、征用時,應當對被征用的公民私有財產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政府征收集體土地應當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以產權調換的方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規定拆遷人應當以特定位置和用途的房屋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以規範安置房的銷售。可見,安置房是以所有權交換的形式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補償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