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克扣員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克扣員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克扣職工工資,要支付拖欠的工資和賠償金(拖欠工資的25%),造成實際損失的,要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 上一篇:安置房歸誰所有?
  • 下一篇:昆山養老保險轉移到哪裏辦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