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鐘點工壹般是指按小時賺取收入的勞動者,也稱小時工,壹般從事簡單的家政和流水線生產服務,屬於非全日制工作的範疇。《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同時,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2)如果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雇傭關系。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勞動報酬方面,規定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報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工作的,同時給予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的加班工資。
(三)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結算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員工在在崗勞動期間遭受事故,用人單位有義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小時工也可以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有壹定的維權意識,在正式就業前與用人單位、中介機構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避免就業過程中出現意想不到的勞動爭議和矛盾。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法律和合同的要求,通過法律手段與勞動者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