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要求自己不交社保,但作為企業,沒有給員工交社保,其實還是要承擔壹定風險的。
因為無論是《勞動合同法》還是《社會保險法》都明確規定,只要企業與員工建立勞動合同,就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所以,即使員工主動放棄並簽訂了相應的協議,這樣的協議也是無效行為,企業也需要承擔壹定的法律風險。
而且社保已經過稅,由稅務局直接征收。也很容易發現是否幫助員工繳納了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在企業參加社保,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工傷、生育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願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全部由個人繳納。
如果公司把社保費用換成現金直接給員工,這是無效行為,因為社保並不是完全直接交給個人的。
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險種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也就是說,勞動者也有繳納社保的義務,絕不能忽視。但如果被相關部門查實,企業和個人都會受到處罰。
當然,公司不用為退休人員、實習生、靈活就業人員、兼職人員、勞務派遣人員繳納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