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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追回騙取的金額,並處騙取金額二至五倍罰款的,以詐騙罪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1]第7號

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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