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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投標的六種情形:法律規定

終止招標的六種情況如下:

1,發現招標文件有重大錯誤,或者發現招標原則不公平、不公正,必須終止並重新招標;

2.因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發生變化和調整,原招標項目需要調整相關招標采購內容或技術要求後,方可重新招標;

3、企業發生重大經營困難,難以維持經營,因此需要取消招標項目的;

4、招標人的經營方向發生變化或生產任務需要調整;

5、因重大設計變更,需要重新劃分招標項目的;

6.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少於三個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該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於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壹至兩年內禁止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並予以公告,直至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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