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零三條,證據應當當庭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庭審前準備階段當事人認可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視為質證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公開質證。根據對上述內容的相關回答,雙方提交的所有證據都必須在庭審時出示,對方當事人可以對證據進行質證,法院才能對其進行鑒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證據應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交叉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