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數額在3000元以上的,構成詐騙罪。根據法律規定,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三萬元至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詐騙金額達到三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訴。這些標準是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確定的,旨在對不同程度的詐騙行為給予相應的法律制裁。
提起欺詐的標準:
1,數額標準:不同地區對詐騙數額的標準不同。壹般情況下,幾千元的數額就可以構成詐騙罪;
2.行為:詐騙必須是為了誤導人或者利用他人的誤傳,以欺騙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3.主觀故意: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即明知是通過欺騙手段取得的財物;
4.實際損害:必須造成受害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即受害人因被欺騙而損失了相應的財產;
5.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欺詐行為必須違反法律,對社會秩序或他人權益造成壹定的危害。
綜上,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數額在三千元以上的,構成詐騙罪。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較大”,1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由公安機關立案追訴。這些標準旨在對不同程度的欺詐行為進行相應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