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有兩種犯罪手段,而犯罪對象有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兩種,這符合選擇性犯罪的手段對象是選擇性犯罪的特征。因此,在適用這壹罪名時,應根據案件情況適用不同罪名。具體適用應為“隱瞞犯罪”、“隱瞞犯罪所得罪”、“隱瞞犯罪所得”、“隱瞞犯罪所得”。要求必須是壹種知道。認識這個罪有兩個方面。壹個是知道的內容。應當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而犯罪所得。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知道的,而不要求行為人知道該物品是什麽,是如何取得的,是什麽,有什麽價值。第二是知道的程度。行為人必須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而不是壹般的違法所得。所以,如果行為人只知道物品是他人的非法所得,那麽侵犯的就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應該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