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其全部或者部分債務,能夠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壹種民事責任。當負責人不止壹人時,每個人都有責任清償所有債務,每個負責人之間互有連帶關系。屬於同壹個責任之壹。傳統民法中沒有平行的連帶責任概念。這壹概念具有中國特色,可能指的是與補充連帶責任相對的連帶責任形式。連帶責任確定後,根據債務人責任順序的不同,連帶責任可分為平行連帶責任和補充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債務人不分先後,對全部債務承擔無條件的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向任何壹個債務人主張清償全部債務。補充連帶責任必須以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為前提,次債務人只承擔第二順序的補充連帶責任,例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合夥人和合夥企業的對外債務、對第三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具體來說:(1)連帶責任是多數責任,即債權人對應的債務人有兩個以上。(2)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定義務的民事責任。這種法定義務首先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為行為。合同法中的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如連帶責任),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法定的權利義務(如法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連帶責任)。其次,侵權行為法中的義務,即不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的義務,表現為不作為(如與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3)凡負連帶責任者,必須對違反法定義務的後果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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