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關於非法占用土地是否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的通知給出了具體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非法占用農用地,數額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農用地定罪處罰: (壹)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二)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單處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壹項數量達到相應數量標準50%以上,兩項數量之和達到規定數量標準的;(五)非法占用草原二十畝以上,或者因非法占用草原受到行政處罰,三年內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如發生暴力拆遷,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盡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提供照片、視頻、證人證言、財產文書等相關證據。應保留,必要時應立即報警處理並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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