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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統治時期有刑罰嗎?

為了治理國家,唐太宗主持制定了《貞觀之法》,明確了獎懲制度,加強了法制建設。孫昌戊己等人在上面做了筆記,後來被稱為《唐律》,成為封建社會的最高成就法典,壹直保存下來。除了法,還有令,有形式,有形式,法律制度就成了壹個完整的體系。法令是規定各種國家制度的法典,基本上包括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各個方面。葛也相當於法,是皇帝因時間、事件而向國家機關或個人發布的詔書的匯編。公式是國家機關經常使用的工作規則和公文程序。命令、規則和條例以正面方式規定了國家機關、官員和人民應當遵守的制度,而法律則以負面方式規定了對違反命令、規則和條例以及所有其他罪行的處罰和制裁。四種法律形式相互協調,體現了唐代立法技術的高度成就。唐太宗還建立了死刑回放制度,以示對人的生命的關懷。北京兩天內會重復五次,每個州三次。這個制度的建立有壹個慘痛的教訓,就是錯殺了張雲谷,唐太宗後悔了。因此決定設置這壹制度,同時為了防止和嚴懲誣告,還規定誣告者要“坐反”,即誣告他人什麽罪名,就用這個罪名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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