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條例的主體是誰?

條例的主體是誰?

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地方立法行為,條例的法律地位等同於地方性法規,屬於地區和地方性法規。制定的主體是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合法性審查,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批準。

  • 上一篇:唐太宗統治時期有刑罰嗎?
  • 下一篇:投資虛假醫療廣告,360搜索和UC被315曝光。為什麽這樣的廣告屢見不鮮?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