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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能否根據業主支付的銀行按揭貸款利息來判斷?

法律主觀性:

開發商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買受人可以發出書面提醒,與開發商約定合同的最終履行期限,要求開發商盡快履行合同;買受人可以行使解除通知權超過3個月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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