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2.主觀上,本罪是故意,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經常參與賭博,目的是為了獲取金錢,而不是為了消遣和娛樂;
3.本罪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職業,開設、經營賭場。
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條件如下:
1,侵權對象: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2.客觀上講,就是提供賭博場所、提供賭博工具、資金、設置各種賭博方式等組織賭博的行為,統稱為“開設賭場”。該行為還包括利用網絡的快速發展開設賭博網站、代理賭博網站並接受投註的網絡賭博行為;
3.犯罪主體:壹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故意,壹般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經常參與賭博,目的是為了獲取金錢,而不是為了消遣和娛樂。當然,本罪的成立並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作為法定要件。
綜上所述,開設賭場罪的成立不受情節的嚴重限制。只要實施了開設賭場的行為,就可以認定開設賭場罪成立。根據規定,行為人在計算機網絡上開設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的,也屬於賭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