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生效法律。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消費限制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和非生活、事業必需的相關消費。
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八條規定,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業務需要從事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九條規定,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消費限制令;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通過通知或者公告及時解除限制消費令。
限高令撤銷的,符合刪除條件的,三個工作日內刪除。
擴展數據: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