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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了如何以及何時支付生活津貼。

城鄉低保待遇按月發放,每月十日前發放到戶。金融服務不發達的壹些地方的農村低保可以按季發放,每季度初10前發放到戶。城鄉低保價格補貼、節日補貼等臨時或壹次性生活補助資金要按照有關要求及時足額發放到戶。

法律分析

低保資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縣(市區)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縣(市)財政通過在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爭取省級支持等方式籌集資金,根據縣市區低保實際情況並考慮貧困人口數量、貧困人口貧困程度、財政困難程度等因素,對鄉鎮給予適當補助。縣(市)財政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下設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低保賬戶)戶,並相應增設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收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支出、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結余等科目,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各種來源的最低生活保障基金收支實行專賬核算。低保專項賬戶只用於轉賬,不可提取現金。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預算批復文件,及時將本級預算和上級財政撥付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撥付到最低生活保障賬戶,社會捐贈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全部轉入最低生活保障賬戶。特別低保賬戶年終有結余的,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

法律依據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通過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戶。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在經辦金融機構為低收入家庭設立專門賬戶,經辦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鄉低收入對象收取賬戶管理費;實行涉農資金“壹卡通(折)通”的地方,農村低保資金應納入“壹卡通(折)通”,統壹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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