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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能被定罪嗎?

妳不能。派出所屬於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沒有獨立的執法權。如遇刑事案件,由派出所刑偵民警負責辦理,調查後報公安局審批。向檢察院舉報後,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定罪。所以公安機關、派出所、檢察院都沒有定罪的權利,只有法院才能定罪。

立案的條件必須如下:

1.有犯罪事實的,必須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該而且只能針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立案。

2.必須有壹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實已經發生,包括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正在為犯罪做準備的犯罪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犯罪事實發生,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是必要的,應當立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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