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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申請條件和實施步驟有什麽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有支付令程序,也叫監督程序。要開始這個過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第二,支付令可以送達債務人。妳申請支付令後,法院不會直接向債務人發出還款通知書。如果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65,438+05天)內對支付令提出異議,法院將決定終止監督程序,如果債務人在65,438+05天內沒有提出異議也沒有履行支付令,您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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