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訂立合同,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解釋條款。
所謂格式條款,是指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未經與對方協商,而事先擬定的可供重復使用的條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主要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因此,如果電商平臺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主體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體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果平臺單方面關閉商家的部分權限,應該認為是限制商家的主要權利,涉嫌違反《合同法》第四十條。可以和對方協商,不成可以向對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