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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中斷是勞動關系的存在嗎?

法律主觀性:

勞動關系和勞資關系不能共存。兩者的概念不同。勞動關系是指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因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並提供有償勞動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雇員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向雇員提供壹次性或特定的勞動服務,雇員根據約定向雇員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系。《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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