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未移交完成的工作就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需要辭職的,壹般提前三十天(試用期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無需單位批準。但如果員工主動辭職,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辭職申請時間從提交申請之日算起,申請不用太復雜,簡潔就好。註意相關離職說明,註意親筆簽名和日期。辭職申請批準後,將逐步辦理工作交接。辭職當天或到期後幾天,填寫辭職交接單,上交物品,雙方簽字確認物品是否齊全,個人物品是否齊全,不要遺漏任何東西。如果沒有交接人,交給直接領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壹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