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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監督管理的行政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

藥品監督管理中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相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究、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單位或個人。

中國最早的醫療管理制度建立於周朝。從秦漢到隋唐,歷代都在中央設置了醫療行政機構。宋元時期,設立國家藥局,藥事組織進壹步發展。近代,從1840鴉片戰爭到新中國成立,西醫和西醫管理制度開始輸入中國。

這壹時期,中國的醫藥工業萌芽,但由於帝國主義的入侵,發展緩慢。新中國成立後,我國藥品管理體制的演變可分為四個階段,即從1949到1956的藥品管理體制建立階段;從1957到1983,藥品管理系統開始發展;

1984至1998時期為藥品管理體制改革起步階段;從1998開始,就是進壹步深化藥品管理體制改革的階段。法律依據:藥品監督管理政策法規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購銷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對其生產、經營和使用的藥品質量負責。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要在保證藥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適應現代藥品流通的發展方向,進行改革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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