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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收繳假幣的法律依據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節選)

第171條

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話,三年十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172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罰,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節選)

第三十二條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上繳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或者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他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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