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後財產約定(如平均分);
2、平均分配,即壹般對財產沒有特別約定,夫妻* * *有財產各占50%;
3.考慮弱者和婦女的權益。弱者是指以下幾種情況:比如離婚後生活困難;壹方患有疾病;離婚是因為第三者的介入,因為這壹方有過錯,相對來說,另壹方處於弱勢;離婚是男方的暴力行為造成的,女方是弱者。有弱者時,分割財產時,在平均分配的基礎上向弱者傾斜為宜;
4.離婚期間,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另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1088條
夫妻壹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而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壹方給予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