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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司法鑒定

法律分析:房屋司法仲裁檢驗鑒定是指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的委托,運用建築理論和技術,對建設工程相關問題進行鑒定並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可以包括所有的檢驗鑒定項目,包括房屋損壞(開裂、滲漏、傾斜、破損、災後等)等糾紛的仲裁。)和建築工程質量(主體工程、基礎工程、裝飾工程等。).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的壹般規則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和鑒定材料進行審查。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鑒定目的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予以受理。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正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耗時較長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完成鑒定的時限,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期限延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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