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壹)侵占或者挪用城市供水的;(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三)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四)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直接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五)直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抽水;(六)擅自拆除、改裝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有前款第(壹)、(三)、(四)、(五)、(六)項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停止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