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訴被告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將對其強制傳喚;未被傳喚到庭的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被告不積極應訴壹般會產生以下不良後果:1。被告不應訴,視為放棄答辯和提交證據的權利。2.法院只是根據原告的訴求和提供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3.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義務,被告拒不履行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可以傳喚被告人到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