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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法》對無效婚姻的規定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第壹,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什麽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的法律規定有:《民法典》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是: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或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2.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者的近親屬。

3.以禁止結婚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應當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申請解除婚姻關系,且是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4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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