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六條商品和服務的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確定。
第七條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
第九條經營者應當努力改善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向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並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法定價格幹預措施和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標明商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信息。經營者不得以高於標價的價格銷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