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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中可以寫明離職原因嗎?

大部分員工,離職的時候,為了順利入職新公司,並不想在離職證明上寫下離職原因。作為壹個老雇主,我也很高興看到和員工愉快地解決了辭職問題後的成功。但壹旦發生糾紛,難免會有分歧。萬壹老東家執意要在離職證明上寫離職原因,比如“不稱職”,甚至“嚴重違紀”,這合法嗎?

顯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有可能被員工告上法庭,受到處罰和賠償。所以,在如何“漂亮”離職的問題上,員工和HR是怎麽做的,還是壹個大學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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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的理由越少越好,壹個是最好的。

如果能寫“個人原因”,就不要寫其他原因。

特別是以下原因不能寫(《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弄虛作假騙取員工入職)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不能出現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況。

有些老司機不讓走,原因如下:

1,單位書面,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

2.寫勞動合同是協商壹致解除的(沒有寫明是哪壹方提出的,單位風險不小);

3.在《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壹些情況下塞(雖然從法律角度來說,員工不能以此為依據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祖國那麽大,各地裁判標準可以不壹樣),單位也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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