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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證算結婚嗎?

領了結婚證,就意味著雙方締結了婚姻關系,這才是真正的婚姻。但如果妳們只是舉行了結婚儀式,沒有按規定領結婚證,那麽妳們就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只能按同居關系處理。如果在1994 2月1之前存在這樣的關系,仍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我國《民法典》第1046條(2021 1起施行)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也不得由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這壹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體現,也是婚姻的必要和首要條件。男女之間的“完全自願”這兩個字是壹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婚姻必須是自願的,不是壹廂情願的,不允許壹方強迫另壹方;其次,是我自己的意願,不是按照別人的意願,也不允許父母和其他第三方安排;第三,完全自願,不是勉強同意,排除了壹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任何壹方不得脅迫,任何第三方不得幹涉”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壹種調節是積極的,後壹種調節是消極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46條(2021 1起實施)結婚必須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也不允許任何第三方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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