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第1046條(2021 1起施行)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也不得由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這壹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體現,也是婚姻的必要和首要條件。男女之間的“完全自願”這兩個字是壹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婚姻必須是自願的,不是壹廂情願的,不允許壹方強迫另壹方;其次,是我自己的意願,不是按照別人的意願,也不允許父母和其他第三方安排;第三,完全自願,不是勉強同意,排除了壹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任何壹方不得脅迫,任何第三方不得幹涉”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壹種調節是積極的,後壹種調節是消極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46條(2021 1起實施)結婚必須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也不允許任何第三方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