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的代位權包括兩種類型:?
1,物上代位。保險人賠償保險標的的損失後,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實質代位只存在於保險標的部分損失的情況下。
2.權利代位。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保險事故造成的,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保險人先行賠付後,取得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但這壹權利不能超過保險人支付的金額。
擴展數據:
代位權的性質:
1,債權虛構轉讓理論認為,雖然被保險人的債權因保險人給付保險金而消滅,但該債權在法律上仍然是虛構的,轉讓給保險人。
2.賠償要求。該理論認為,保險人自支付保險費時起取得與消滅債權相同的請求權。
3.債權轉讓理論。該理論認為,代位權本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不需要被保險人表示讓與的意思,也不需要債務人同意。
百度百科-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