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的違法自殺可以是當事人真實意誌的結果,但此時受害人的同意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當對自己生命的侵犯意味著違背公共法益時,排除同意的效力。“自殺秀”具有雙重違法性:以自殺為手段是違法的;它將自殺與某種目的聯系在壹起,並造成嚴重的社會後果,是擾亂社會秩序、侵害公眾利益的行為。這說明生命權絕不是完全的支配權;自殺也是違法的,但是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追究這種違法行為的責任,尤其是在自殺已經完成的情況下。例外的是,在戰場上英勇犧牲,沖進火場履行消防職責,並不違法,因為這完全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違法的約定自殺不同於參與自殺,履行約定義務是自殺行為。在現實中表現為:壹是雙重自殺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在戀愛中自殺,這種約定因相互處分生命權而無效。如果有自殺行為,也是違法的,自殺行為可以構成殺人罪。第二,緊急避險中的約定自殺。比如甲、乙、丙在探洞時,地基坍塌,入口被堵。挖山洞需要20天,但是他們帶的食物只夠10天。於是a提議三個人抽簽決定輸贏,兩個贏的人殺了輸的人用他們的肉維持生命。a因為抽簽失敗而被殺。這個抽簽決定生死的協議(可以屬於幸運獎合同)也應該是無效的。非法參與自殺行為是指自殺人確實有自殺意圖,但他在他人積極行為的幫助下達到了自殺結果,表現為教唆自殺、幫助自殺、委托殺人、同意殺人等。自殺本身是違法的,參與自殺的違法性表現為幫助實現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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