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未包裝的;
(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要求的;
(三)塗改標簽;
(四)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五)種子生產經營者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委托生產、銷售種子,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壹)出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未包裝的;
(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要求的;
(三)塗改標簽;
(四)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五)種子生產經營者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委托生產、銷售種子,未按照規定備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