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條
承包商承擔以下義務:
(壹)保持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合法批準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
(二)荒廢耕地兩年以上的;
(三)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的;?
(4)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承包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破壞承包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依法、自願、有償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權屬性質和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應當具備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格;?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