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歸還找到的東西是違法的。根據民法的規定,遺失物應歸還失主。如果拾得人拒絕歸還,失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歸還原物。在刑法層面,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可能追究刑事責任。侵占罪是指以拒不歸還數額較大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的行為。此外,不返還拾得物品也可能構成不當得利。市民發現遺失物品,應及時通知失主領取或移交公安等相關部門處理。
發現物品的處理程序:
1.物品找到後,應盡快交給公安機關或失物招領處;
2.提供發現物品的詳細信息,包括物品的特征、發現時間和地點;
3.留下個人聯系方式,以便業主或相關部門聯系;
4.如物主在規定時間內未出現認領,物主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取得物品所有權;
5.在整個過程中,拾得人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隱匿、占有或濫用拾得物品。
綜上所述,不返還拾得物不僅違反了民法的規定,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侵占罪或不當得利。如果丟失的東西找到了,應該歸還給失主。如果他們拒絕歸還,可能會被失主起訴,如果數額較大,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公民應及時歸還撿到的東西或交給當局處理,以遵守法律,維護社會正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70條
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保管不善,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