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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反擔保人的責任如何劃分?

反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並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以保證其追索權的實現的第三人。為防止保證人無法對保證事項進行追索,設立反擔保人對保證人進行擔保。保證人履行了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反擔保人代為償還保證人已經承擔的保證責任。反擔保人由保證人依次向保證人提供,負責支付超過保證人原擔保金額的擔保。

反擔保的目的是保證保證人對被保證人追償權的實現。因此,反擔保責任是反擔保人對保證人履行擔保責任後,在保證人向保證人追償時,按照反擔保合同或條款的約定,承擔彌補保證人損失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反擔保壹旦成立,原保證人可以向反擔保人行使追索權,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追償的範圍為:①擔保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而向債權人支付的實際費用以及約定或合法範圍內的其他必要費用。(2)上述支出的利息。(3)實現追索權的成本。

現實中,反擔保是可以解除的。反擔保的解除是指反擔保合同或條款有效期內未約定反擔保責任,合同期滿後反擔保義務解除。此時,反擔保合同無效且已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應在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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