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只有壹個子女的;
(2)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壹個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在本省定居不滿六年的香港、澳門、臺灣省居民,且只有壹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壹方從未生育過,另壹方只有壹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壹方未生育,另壹方有兩個子女且喪偶的;
(六)婚後不育,夫妻雙方年滿30周歲,並依法收養壹個子女的;
(七)第壹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八)殘疾軍人、二等乙級以上、五等以上殘疾人,只有壹個子女的;
(九)礦工在井下連續工作5年以上,並繼續在井下工作,只生育壹個女孩的;
(十)農村夫妻壹方是獨生子女且只有壹個子女的;
(十壹)男方落戶女方家且女方無兄弟,只有壹個子女(僅適用於女方壹個姐妹);
(十二)農村夫妻只有壹個女孩的;
(13)農村的,女方在農村,只生育壹個女孩。
村民委員會轉變為居民委員會的,其居民自轉變之日起3年內可以依照前款第十項、第十壹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的規定申請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