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因不壹樣:
(1)國際雙重征稅是基於國與國之間的管轄權沖突;
(2)國際重復征稅是由不同國家的稅收結構造成的,主要體現在不同國家稅收管轄權的重疊;
2.不同的納稅人:
(1)國際重復征稅是指不同國家對同壹納稅人的同壹收入征收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稅;
(2)國際重復征稅是指不同國家對不同納稅人的同壹收入進行兩次或多次征稅;
3.其他方面的許多差異:
(1)不存在國內雙重征稅,有時只涉及納稅人個人,與公司無關;
(2)重復征稅可分為國內和國際兩類,涉及的納稅人至少有壹個是公司。國際雙重征稅只涉及同壹稅種,而國際雙重征稅可能涉及不同稅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繳、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