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妳們共同生活了11年,不存在“事實婚姻”。自1994年以來,我國已經廢除了這壹概念。
2.同居期間,財產原則上壹人壹半分割,但壹方能夠證明財產歸壹人所有的除外。
3.如果有孩子,如果孩子年齡小,應該由母親撫養,由男方支付。當然,妳可以就孩子的撫養費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訴,法院會做出判決。
第壹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五條
(壹)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2月1994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至於戶口:妳應該先回老家咨詢當地派出所。
妳首先應該有妳母親當地派出所簽發的居住證;
只要允許妳行動,其他壹切都將變得容易。